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推进中心城区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为提高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修订)》(龙政综〔2019〕131号)规定,凡在龙岩中心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为进一步推进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龙岩中心城区”指龙岩中心城市建成区(新罗区)规划范围(具体为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等7个街道全域,龙门、东肖、红坊、铁山等4个乡镇集镇规划范围)。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运输和处置费用。
三、自2025年5月起,我局环境卫生中心将组织相关人员上门收集并核实企业在职人数(含聘用人员)、水表户号等相关信息,请各企业积极配合。经核实属于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用户,将委托自来水公司按月代征代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非自来水公司供水的企业由我局环境卫生中心上门征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五、对收费事项有疑义的,可前往我局驻水发自来水公司垃圾处理费专窗(九一南路164号)或者拨打我局环境卫生中心电话:2282202、2282208、22820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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