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3月7日讯(记者 陈捷 张芯雅 通讯员 厦法宣)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厦门一老板动起“歪心思”,企图通过新开设公司对公账户,转移货款,上演现实版“瞒天过海”以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终厦门中院二审判决,该男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二年。
2020年9月3日,新某光学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确定自次月起新某光学公司分10期向原告威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95388.1元,后新某光学公司未依法履行,威某电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新某光学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3931633.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的等值财产。
新某光学公司在收到法院执行文书后,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在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新开设公司账户,在上述账户收到货款后,将钱款隐藏、转移至公司老板被告人胡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经查,新某光学公司隐藏、转移至胡某个人账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4873560元。
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新某光学公司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胡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胡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执行期间公司账户资金入账后的钱款去向,系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同安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某光学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厦门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洪维表示,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得不到执行,人民群众将难以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能对公正司法产生疑惑或失望。厦门法院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单位新某光学公司在收到执行裁定等相关执行材料后,未如实向法院申报经营收入,而是另行开设新的对公账户隐瞒公司收入情况,并将流入新开设账户内的资金转到公司老板胡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逃避法院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威某电子公司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胡某辩称其为维系公司正常经营,将转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营支出,但其未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客观上将被执行单位新某光学公司的收入置于法院执行查控监管之外,该种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