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我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销售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三、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将依法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住建部门将予以清理。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将坚决予以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消防救援机构及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举报投诉电话:0599-2256110。七、各乡镇(街道)、各居民社区、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