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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亲兄弟反目?厦门中院巧解“手足纷争”续亲情
2024-12-20 16:40 海峡导报

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12月20日讯(记者 陈捷 张芯雅 通讯员 厦法)兄弟间本应互帮互助、和睦相处,但现实生活却并非尽如人意。近日,厦门中院民五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发生在亲兄弟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

据了解,2006年12月,哥哥将自己名下的一座农村房屋以3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弟弟。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因为房屋可能面临拆迁有巨大利益,今年,哥哥将弟弟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弟弟返还房屋。

弟弟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哥哥返还39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款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名为赠与,实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

又因弟弟非该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组织经济成员,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哥哥应向弟弟返还39万元,弟弟应向哥哥返还房屋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弟弟提起上诉,要求哥哥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几百万,因双方家庭积怨由来已久,上法庭后兄弟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你一言、我一语,互相指责……为解“法结”,又解“心结”,承办法官对兄弟俩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经过反复协商和耐心引导,兄弟俩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哥哥同意在未来房屋征迁时将房屋价值补偿款的50%赔付给弟弟。

在亲情和诚信的困境中,厦门中院承办法官以情理为突破口,耐心释法说理,逐步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使家庭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兄弟情谊得以延续,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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