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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关于规范城区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责任告知书
2024-05-14 18:26 生态周宁



各餐饮服务业从业人员:

为落实餐饮服务行业环境保护责任,降低店群矛盾,减少因错误选择经营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现就从事餐饮服务行业需要遵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重餐饮项目限设场所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二、限设场所豁免项目

1.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自制饮品制售、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

2.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蒸煮类热食制售、冷食类制售、生食类制售等餐饮服务项目。

三、重餐饮项目的达标排放

排放油烟的重餐饮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四、违法后果

1.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商住综合楼内,个人和有关单位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造成违法后果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责令停业整治或关闭。

3.申请人以隐瞒、欺骗等方式骗取食品经营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宜居的生活环境是你我共同的期盼。为了创造我们共同的美好家园,请您自觉主动的遵守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周宁县城市管理局

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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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周宁县城市管理局

本文编辑:郑家宁

二审:魏知秋

三审:郑文敏

终审:阮仕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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