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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福建立法明确“妇女可查配偶财产”
2024-04-23 12:06 海峡导报

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4月23日讯(记者 陈素婷/文 杨希/制图)日前,《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这一内容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那么,这一条例的具体内容和意义是什么呢?对此,我们特别邀请了厦门市优秀律师、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芬嫘进行解读。


保障妇女权益 让当事人调查取证权落地有声

黄律师认为,《条例》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对于保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中,妇女可查配偶财产的规定,契合当下福建省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知情权、平等权保驾护航。“根据该规定,从法条上理解,妇女可以不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中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是通过律师申请调查令,而是自己持着有效的夫妻关系证件就可以到有关部门查询自己配偶的财产状况。”

条例明确妇女可持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配偶名下房产的情况、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查询配偶名下车辆的情况等。“相较于此前法律抽象规定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或者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单一调查取证方式,该规定更加具体而明确地让当事人调查取证权落地有声。”黄律师认为,该规定为女性在婚姻中的经济地位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实质性保障,为妇女保障自身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基础,提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是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体现。

该条规定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在遭遇婚姻家庭危机时,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构建家庭和谐关系 响应新时代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要求

该规定保障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情况的权利,强调了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情况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鼓励夫妻之间建立更为公开、公平的财产管理机制。

黄律师还表示:“这不仅提高了妇女对于家庭财产经营的参与度,还增加了婚姻关系中财产情况的透明度,对维护和谐的婚姻关系与稳定的家庭生活具有深远的影响。”

同时,这也促进了社会对于性别平等的认识,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响应新时代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要求,推动了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进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更好地守护婚姻中必需的忠诚和责任。

事实上,此类做法早就存在,广州、青岛、济南等地此前也颁布了类似的地方法规,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财产状况。福建省通过的条规旨在强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黄律师强调,该规定不仅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对新时代社会发展需求的积极回应,充分体现了福建省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决心和努力。

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一则条例、一个规定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所有问题,但该规定无疑是向着建立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关系、建立更加稳固、信任、透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迈出的有益一步。

延伸阅读

《条例》亮点频现 回应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发布,是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一次进步。近日,人民日报也发文点赞,称《条例》建立健全了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除了引发热议的“妇女可查配偶财产”,《条例》还体现出诸多亮点,从福建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空白区域着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首先,《条例》率先规定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女性劳动者意见,应当考虑女性劳动者生理特点。

另外,系统完善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负担,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回应社会热点托育问题,鼓励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率先将国家鼓励幼儿园招收的2—3岁婴幼儿扩大至3岁以下;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等。

此外,特别关注女性弱势群体权益,体现中华民族济弱恤贫优良传统。针对农村“外嫁女”权益两头空侵权现象,完善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重大财产权益决定决议的程序性规定;针对女性两癌健康问题,规定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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