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了!事关南平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
2024-04-02 15:55
南平民政、闽北日报
南平市民政局关于住宅区、楼宇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闽民行[2023]129号)规定,自2024 年4月1日起,市、县(市、区)两级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更)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民政部门不再受理相关事项。特此公告。
南平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