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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出首份关于监护权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爸爸阻止妈妈见孩子,法院出手!
2024-03-12 09:44 海峡导报

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3月12日讯 (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妈妈无法与儿子正常见面、共同生活,该怎么办?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海沧法院及时为一名受侵害的女子发出全市首份关于监护权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筑牢反人格权侵害的法律盾牌,为保障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全力保驾护航。


原来,袁女士、方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在婚生子尚不足2周岁时,袁女士因家庭矛盾起诉离婚,二人自此分居,方先生携婚生子返回老家。袁女士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要求与婚生子见面、共同生活,方先生均拒之不理。在法院驳回袁女士的离婚请求后,袁女士多次跑到方先生老家及向妇联、社区、派出所求助,仅偶尔几次得以见到婚生子。此外,方先生将一辆夫妻共有的、袁女士日常使用的车辆锁在了老家,袁女士几次试图将车拖回、开走均未果。在袁女士见婚生子、取车的过程中,双方及家人有过几次冲突。

袁女士因无法与婚生子正常见面、共同生活,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裁定方先生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

法院询问方先生时,方先生称因袁女士多次上门闹事,其担心吓到孩子所以没让二人见面,其同意袁女士在法院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让袁女士见孩子,但不同意孩子和袁女士共同生活。

近日,海沧法院经审查认为,袁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与方先生平等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方先生阻碍袁女士与孩子正常见面、共同生活,侵犯了袁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法院因此作出禁令,裁定方先生立即停止对袁女士监护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3问”人格权侵害禁令

1问

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官: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创设的制度。《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监护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监护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停止侵害其监护权的行为。监护权被侵害的情形众多,本案涉及的是夫妻一方与孩子正常见面、共同生活的权利,也是监护权被侵害的最主要情形之一。

2问

人格权侵害禁令如何申请?

法官:申请人认为自己的监护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载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询问被申请人后,认为申请人理由成立的,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理由不能成立的,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申请人在禁令裁定生效后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成立的,人民法院撤销原禁令裁定,复议不成立的,驳回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3问

违反禁令如何问责?

法官:关于监护权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申请人监护权的行为,被申请人违反禁令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确实违反禁令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监护权侵害禁令后,能够遵守禁令,保障申请人监护权的有效行使,那么在今后离婚诉讼当中可能会被认为能够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具有遵守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态度,从而此前侵害监护权行为的不利影响可能因此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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