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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办事指南出炉
2024-03-07 21:31 新福建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 3月7日讯(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谢高峰)公馆、中央、国际、壹号……在莆田,用这些看似“高大上”词汇命名的住宅小区比比皆是,让人眼花缭乱。3月5日,莆田市住建局印发《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住宅区、楼宇命名和更名办理的许可条件、办理方式、审批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

《指南》规定,土地为划拨类型的住宅项目,业主应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提出命名申请;土地为出让类型的项目,业主应在拍得土地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提出命名申请。拆迁安置房项目命名和更名事项,需征求项目所涉及的街道(乡镇)和区住建部门意见。对于意义重大、情况复杂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事项,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应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

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住建部门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命名、更名的住宅区或楼宇名称,须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大”指刻意夸大,地名的专名或通名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现象;“洋”指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现象;“怪”即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含义不清、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等现象;“重”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现象。

《指南》明确,标准地名审批后,涉及《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中项目名称,以及广告宣传、标志设置等项目开发经营活动均应使用审批的地名,不得创设其他推广名等非标准地名。地名使用情况列入“双随机”等检查巡查,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以及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悉,《指南》适用于莆田市本级辖域内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办理。仙游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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