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 3月4日讯(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黄金福)生父不详,母亲多次犯罪入刑,姐弟二人何去何从?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民法典实施以来该区首例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依法撤销了母亲林某甲对未成年儿女的监护权,并指定申请人林某乙为监护人,以能动司法促“实质解困”。
2018年和2020年,林某甲先后生育一女一男,但两个孩子都是生父成谜、身份不详。生育孩子后,林某甲一直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姐弟俩一直由林某甲的姐姐林某乙抚养照顾。
其间,林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因妊娠被暂予监外执行。后林某甲刑满释放当日再次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已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林某乙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收到申请书后,城厢法院经办法官黄法官联络孩子所在社区及学校,了解到他们长期由林某乙抚养照顾,林某甲、林某乙的父母均表示无力担任监护人,且二人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均同意由林某乙担任监护人。
法院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法律从来不是摆设,更不是一纸空文。指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同时综合考量监护人的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等因素。
作为两个小孩的母亲,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阶段长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两个小孩至今未登记户口,影响他们后续接受教育等合法权利,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备优先监护顺序的林某甲父母均表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而林某乙作为孩子的姨母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意愿,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现阶段实际担负着抚养两个小孩的职责。
综合考虑上述原因,法院依法撤销林某甲对两名未成年儿女的监护权,并指定申请人林某乙为监护人。判决生效后,黄法官进行了案后回访,了解到目前两个小孩已顺利办好上户口手续。
“生而育养”是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生而不养”则会给孩子带来无尽的伤害。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系在《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城厢法院审结的首例变更监护人资格案件,是解决监护“空位”的典型案例。在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撤销并指定监护人,避免未成年人权益监管与保护缺位,不仅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也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