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
记者获悉
近日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通报
3起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
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例
通报提到,黄某经营的“闽连渔6***1”于2023年10月21日从连江县苔菉中心渔港出海至2023年10月27日到达石狮祥芝中心渔港,该航次船上共有船员9人,其中1人二级轮机长证书,7人持普通船员证书、1人未持有效渔业船员证书。该航次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助理管轮1名,并雇佣1名未持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人员。
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之规定,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黄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提到,当事人黄某某经营的“闽连渔6***2” 于2023年10月21日从连江县苔菉中心渔港出海至2023年10月27日到达石狮祥芝中心渔港,该航次船上共有船员10人,其中1人持二级轮机长证书,2人持助理管轮证书,6人持有普通船员证书,1人未持相关渔业船员证书。该航次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并雇佣1名未持渔业船员证书人员。
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黄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的行政处罚。
周某某经营的“闽惠渔06XXX”船在2023年11月8日约1030时从惠安县净峰镇杜厝渔港出航至11月9日约0730时返航至惠安县净峰镇杜厝渔港,该航次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船上共5人,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1名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1名。
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