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游客投诉中,发现导游廖某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承揽业务,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违法所得共计400元。廖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廖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暂扣导游证5天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高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游客提供景点讲解等导游服务,违法所得共计200元。其为旅游者提供讲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链接: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