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福州市民郭女士报料称,2020年她在酷动健身(文化宫店)购买了健身课程,2023年1月1日酷动健身由飞领时代健身(以下简称“飞领”)接手,“飞领”承诺全权接收酷动的课程,但郭女士表示,难以约到课程。郭女士向销售人员申请退还剩余费用2万余元,却被“飞领”工作人员要求先缴纳30%的转课手续费共计7296元。缴纳手续费后工作人员曾口头承诺将在3个月内分批退款,但直至现在郭女士都未收到退款。对此,“飞领”工作人员称:要先找到接收课程的会员,才能把余额退还。
消费者约不上课要求退费,工作人员:需交手续费
自2020年6月起,郭女士陆续在酷动健身充值了40708元,购买了5年卡及搏击课、拉伸课等多种私教课程。2023年1月1日,酷动健身转让给了飞领时代健身(注:记者在企查查上查询到,目前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基本处于注销状态)。据郭女士所说,“飞领”门店工作人员承诺将照常为原来的酷动会员提供服务。
然而,门店转让后,郭女士就“没有约到过一堂课”。“之前的教练还在这家店上班,但发微信、打电话都不回,有几次到店里,也没找到教练。”此前,郭女士已上课35节,剩余未上课程节数为88节。由于无法正常上课,2023年8月8日,她向“飞领”申请退课,要求退还剩余金额28759.91元。
“工作人员说不能退课,但可以帮我把私教课转给其他学员,再把钱退还给我,让我先交30%的退课手续费7296元,不交就不能帮忙转课。” 郭女士无奈地说。
这30%的手续费是否有依据呢?郭女士说,“飞领”工作人员是以此前她与酷动签订的合同条例作为凭据的。郭女士2020年与酷动健身签订的《私教服务合同》显示:“原则上乙方(郭女士)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及要求退还私教服务费用,如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有权按照未消耗的有效私教服务总费用扣减已缴纳的私教服务总额的30%后退还乙方。”
郭女士与酷动健身签订的服务合同
记者注意到,合同还显示:“如因甲方单方原因,无法按照本协议之约定为乙方提供私教服务,则甲方需将乙方剩余未消耗的服务费用退还乙方。”
郭女士提供了一份与“飞领健身”签订的“转课合同”,该合同并非转课合同,而是一份新的私教服务合同,并未对退费有任何规约。郭女士表示,工作人员告知她,该份合同等同于“转课退款合同”。
转课退款协议实为新的服务合同
郭女士称,交费后“飞领”工作人员口头允诺将在3个月内退款,然而至今“没收到过一分钱”。郭女士提供的与该店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飞领”工作人员多次表示转课“需要排队”。
飞领:需找到接收课程会员,才能退费
2024年1月5日,记者来到飞领时代健身(文化宫店)。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郭女士申请的并非“退课”,而是“转课”,收取的费用为转课手续费。“我们要先找到接收课程的会员才能把钱退还,目前还没找到,所以还没办理。”
记者联系了台江区洋中市场监督所,其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接到多起关于飞领时代健身(文化宫店)的投诉,称有酷动的老会员反映转让之后进店健身遭拒绝。市监所工作人员已约谈过飞领时代健身的负责人,协助老会员进入场馆健身。而对于郭女士的退费诉求,市监所将在下周召开调解会,帮助协商退费事宜。
律师:消费者办理健身卡的目的无法实现,理应解除合同
那么,健身房经营主体变更,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未使用完的费用?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
沈律师表示,消费者在健身房办卡,实际上是与商家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现商家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经营,消费者办理健身卡的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商家应当为消费者办理退费手续。
沈律师解释称,健身房的转让不可避免地涉及会员课程的转让,本质是债务转让的问题。所谓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的债的转移形态。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因此,在消费者未将充值费用尽的情况下,健身房会员课程转让行为实质上是将提供健身服务的债务转移给第三方,这应当以消费者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健身房已被转让给第三方,这就构成以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债务,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健身房转让人或第三方受让人返还剩余未消费的充值费用。沈律师表示,若健身房拒绝退还费用,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