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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点击)把林木采伐处置权还给林农
2023-06-05 17:09 福建日报 原创


   核心提示: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适度放宽林木采伐限制,赋予林农更多经营自主权与财产处置权,是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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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岩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综合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其中,“探索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备受关注。这意味着,这项改革措施全面落地后,人工林采伐,林农就能“自己看着办”了,进一步把林木采伐处置权还给林农。

在现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下,林农的采伐处置权受到较多限制。以人工商品林为例,限制因素包括采伐限额、采伐年龄、采伐方式等。尤其是采伐年龄严格受限。2014年开始,福建将人工杉木、马尾松林的主伐年龄要求,分别提高到了26年和31年。此外,人工商品林采伐,还需要在伐前查验、伐区调查设计基础上,办理采伐许可证。林农需要承担较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考虑到缺林少绿的国情,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等制度是现实所需。实践证明,这些制度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过度限制林农的采伐处置权,也难免带来“社会得绿”与“林农得利”的矛盾。最直观的表现是,林农投资变现难,营造林的积极性被挫伤,“只造不管”“只采不管”等现象偶有发生。最终的结果是,林分质量难以有效提高。在国土绿化已从“偏重数量”转向“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大背景下,这其实不利于高质量推进生态建设。

因此,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适度放宽林木采伐限制,赋予林农更多经营自主权与财产处置权,是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的题中之义。早在2003年,福建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改革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经过多年实践,“明晰所有权”已基本实现,“放活经营权”相关配套措施逐步推进。只有进一步“落实处置权”,才能“确保收益权”。

近年来,通过“放管服”改革,福建林木采伐制度改革不断破题。譬如,在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林农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只要蓄积量在30立方米以下,无需伐前查验和伐区调查设计等程序,只要签署《告知承诺书》,明确采伐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信息,就能直接办理许可证。林农因此可节省大量调查设计时间和中介费用。

取消主伐年龄限制,更为林农打了一剂强心针。近年来,各地相继将杉木人工林主伐年龄下调至16年,松类则下调至21年。去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则提出,“探索开展人工商品林林权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试点”。当年,顺昌、沙县、漳平三地开展改革试点。如今,龙岩有望在全市推广这项改革。

取消主伐年龄限制,是否会带来森林资源急剧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这样的隐忧不无道理。“放”并不意味着“不管”,有序放权与科学管理理应紧密结合。采伐后什么时候补种,补种什么样的树种,如何对更新造林成效进行监管验收,如何优化林分结构和质量,都需要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保障。值得一提的是,应当加快智慧林业建设,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为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把林木采伐处置权还给林农,才能为社会供给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真正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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