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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浦城县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2023-05-24 08:05 浦城新闻

为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改善城区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2〕32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噪声排放标准:昼间噪声排放不得超过60分贝(其中12:00至14:30期间不得超过 50分贝);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06:00)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

二、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超过上述噪声排放标准上限。 

三、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文化娱乐、竞速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四、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油烟净化器、风机、音响设施、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产生的噪声不超过上述噪声排放标准上限。

五、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六、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饲养宠物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七、处罚规定:

1.对于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娱乐场所(如KTV)超时经营(凌晨02:00后)造成噪声污染的,由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2.对于居民住宅区安装的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减低噪声措施及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音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因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其余情形,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3.对于使用家用电器、乐器、饲养宠物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产生噪声扰民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在其他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如跳广场舞),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监督、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2822476(城管局)、110(公安局)、 2822280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6028315 (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大居民要充分认识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提高文明意识,共同维护良好居住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浦城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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