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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做试管婴儿被打,她申请“保护令” 湖里法院发布一批女子维权典型案例
2023-03-15 09:43 海峡导报

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3月15日讯(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面修订后正式实施。经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热门的“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的女法官们为姐妹们带来了一批真实的女性维权案例,愿每个“她”都能被温柔以待,愿法律之伞保护每个“她”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

案例1

拒做试管婴儿后被打

女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欣和大壮(化名)夫妻俩婚后因孩子生育问题产生了较大矛盾,于是双方协议离婚。而后双方复婚,大壮要求小欣通过做试管婴儿的方式生个儿子,遭到小欣拒绝。之后,大壮就经常打骂小欣,去年9月甚至将小欣关在房间内殴打近一个小时。

小欣报警后,大壮仍在警察面前威胁要打死小欣,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向大壮下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此后,小欣仍不敢回家,无法正常出门,遂向湖里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法院准许。

法官提醒

没有登记结婚也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不仅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恋爱、交友,甚至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只要遭受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在完善人格权保护方面,新法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案例2

丈夫婚前隐瞒病情

妻子婚后起诉离婚

阿东和琳琳(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子女,琳琳这才发现,原来丈夫在婚前就明知自身患有生殖系统疾病,且久治不愈,可丈夫却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而是隐瞒、诱使其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琳琳遂向湖里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提醒

婚前最好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法官说,婚检虽非强制,但应引起足够重视。受医疗条件影响,过去曾有一些夫妻可能在婚后发现不孕不育问题,或者发现对方患有遗传病但未告知,影响夫妻感情和婚姻质量。为了避免此种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以保障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续产生相关问题。

案例3

女方分娩不满1年

男方起诉要求离婚

老五和依依(化名)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2018年11月再次生育一女。老五认为,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19年9月向湖里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湖里法院经审查认为,老五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距离依依分娩未满一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女方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男性在女性怀孕、分娩等特殊时期提出离婚,这对女性在身体上和心理上都是一次不小的创伤,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夫妻之间理应和睦相处,切不可因一点琐事就闹离婚。

案例4

辞退孕期女工

公司被判败诉

在劳动争议中,不得因怀孕、产假等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昨日,湖里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郑女士于2021年4月入职厦门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合同期为一年。但在2021年11月,公司突然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向郑女士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郑女士不服,起诉至湖里法院。

法院经调查认为,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泄密行为,且郑女士已于2021年6月怀孕。对于孕期的员工,公司更应当谨慎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避免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不得将婚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法官提醒,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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