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2月13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开“顺风车”赚外快?这种情况可能被罚!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去年国庆节期间,司机李师傅驾驶私家车,载4名乘客从厦门前往漳州途中,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据乘客说,他们经常乘坐所以认识司机,车费一般付70元,通常下车时结算。
由于李师傅未能提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等有效证明,交通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依法决定处以罚款10000元(另扣押案涉车辆45天)。
李师傅认为自己是开“顺风车”,不属于非法营运,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虽然李师傅陈述两名乘客系从平台看到顺风车出行信息后电话联系其乘车,但是,该两名乘客陈述的联系电话号码不同,李师傅主张出行信息系其发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外,两名乘客是在不知道平台出行信息的情况下,主动联系李师傅,询问行程并乘车,不符合司机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这一条件。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师傅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师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广大司机切莫怀着侥幸心理打擦边球,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车辆被扣押等风险。乘客出行要选择正规的网约车平台,出行过程中注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选择报警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