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讨薪?恶意欠薪?
福州“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依法追责
近日,仓山区一项目装修班组工人杨某、吴某要求提前结清原定于月底支付的工资未果,从项目工地9楼窗户爬到外墙的空调外机处,用扬言跳楼的方式讨要工资,造成项目工地的生产秩序被严重扰乱。
事发后,人社部门、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劝导工人下楼并疏散人群,督促结清项目中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工资,并深入开展调查,对违法用工问题依法依规处置。
之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介入此案调查,于本月9日对扰乱单位秩序的杨某、吴某分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福州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劳动者
要依法理性维权
切莫因过激行为
将自己从维权者变成违法者
连江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1日开始拖欠5名工人工资5.8534万元,工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连江县人社局投诉。
经查该投诉内容属实,连江县人社局遂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整改书,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前支付工资,但犯罪嫌疑人严某(该公司法人代表)未如期支付以上员工工资。
2022年2月17日,该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机关。8月9日,连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8月10日,该公司还清全部拖欠工资,严某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福州市人社局警示各用人单位
人社、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
对恶意欠薪行为“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记者了解到,为坚决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福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日发布重要通告。
通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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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要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约定每月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若违反《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对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履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若违反《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各分包单位要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扣押农民工银行卡等。
若违反《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相关单位或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催讨不支付,经人社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农民工不得受他人指使,以欠薪名义讨要工程款;不得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公共场所,实施打横幅、喊口号、撒传单、拦车辆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不得实施跳楼、跳桥、跳塔吊等自杀、自伤行为或以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扰乱单位、公共场所、交通等公共秩序。
若在讨薪过程中出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责任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反映欠薪诉求应依法理性维权,发生欠薪,应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向属地人社部门投诉,属地未及时处理的,可逐级向省、市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