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峡导报
标题图
未经消费者同意“反向抹零”,两次多收“零钱”,商家被罚5800元
2022-09-19 10:05 海峡导报 原创

    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9月19日讯 (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思法)说好的“抹零”,咋还多收钱了?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商家“反向抹零”多收钱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商家“反向抹零”多收了钱,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去年4月,市民吴女士在某猪肉店消费,发现老板收款时“反向抹零”,多收了她几毛钱。于是,她向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猪肉店因此被罚款2000元。

    去年6月,吴女士在同一家店消费时,又被“反向抹零”:原本应付11.88元,老板却收了她12元。吴女士再次投诉,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猪肉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作出处罚,责令猪肉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12元,并罚款3800元。

    去年11月,吴女士认为,这应属于价格欺诈,而非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遂申请行政复议。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文字表述上不严谨、在程序上不规范,决定予以撤销。

    撤销处罚决定后,吴女士担心猪肉店不会受到处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猪肉店出具的结算小票上标明了品名、单价、重量并无误,但结算时多收取价款。吴女士清楚地知晓单价、结算价,因此不构成价格欺诈,而是属于收取未标明费用。 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未先行责令退还即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市市场监管局经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不等于不对猪肉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现已对猪肉店重新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前告知。“反向抹零”如何处罚?遭遇“反向抹零”如何维权?对此,法官认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采取“反向抹零”方式多收取价款,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退还多收取的部分;若造成损害,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法官提醒,消费者若有类似遭遇,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 新福建 fjdaily.com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闽ICP备09035838号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77公司名称:福建报业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