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 9月9日讯(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林黎钦)巨额债务从天而降,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莆田男子陈某为此苦闷不已。近日,法院再审开庭审理,确认涉案借款合同上的签名笔迹并非陈某书写,他因被假冒签名成为借款担保人而承担的保证责任被免除,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
2020年的一天,陈某突然发现自己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一头雾水,自己从来没有和别人打过官司,怎么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陈某到法院一查才知道,原来在2013年时,某银行根据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而陈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被法院判决需要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我没有替任何人担保过,也没有签过任何借款担保合同,怎么会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呢?”平白无故“被承担”巨额借款,陈某立即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因为他的再审申请已经过了6个月的申请期限,被判决驳回其再审申请。陈某在得知检察机关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职责后,便抱着一线希望向秀屿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收到陈某的监督申请后,秀屿区检察院展开深入调查核实。经调取原审卷宗、涉案金融借款合同并认真审查后了解到,在2010年初,胡某向某银行借款15万元,并签订一份金融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上保证人一栏所签署的内容是陈某的姓名以及其身份证号码。在胡某未能及时还款后,该银行以胡某和陈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便有了陈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判决。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金融借款合同里保证人一栏陈某的签名是否真实?到底是陈某本人所签还是他人伪造?对此,秀屿区检察院决定启动笔迹鉴定程序,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是--该签名与陈某的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为促使案件审查办理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秀屿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就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依据该鉴定意见对案件提出监督。根据案件证据和听证结论,秀屿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裁定再审,改判免除了陈某的保证责任。
近年来,秀屿区检察院坚持小案不小办、小案不小看,以求极致的办案标准,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群众身边的案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体现司法温度。
承办检察官表示,被他人冒用身份进行贷款,属于冒名贷款,也就是俗称的“被贷款”,只要贷款合同上不是本人签字,就完全不用担心。因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要件是贷款合同,也就是银行所称的借款合同,只要不是本人签字,贷款合同就是无效的,债务也就不成立,不会受到法律保护。除此之外,公民还要定期核查自身信用记录与借贷情况,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避免损害自身征信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