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100.7福建交通应急广播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合推出
本期嘉宾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厦门高速公路支队
警务技术一级主管
张钊
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3mg/100ml),并且夜间在高速公路行车停在第三车道上,车辆仅开启前照灯,没有开危险报警警示灯也无警告标志;货车司机伍某驾车时用手机观看视频,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
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都有彼此看护的义务
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
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
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
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
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
这时候出现意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8月23日12时01分许,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闽DR***L小型轿车由厦门北站收费站往安溪方向行驶至甬莞高速公路B道900公里处(龙门岭隧道内),从右侧车道往左侧车道超车过程中碰撞前方由邱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G6***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G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跟随前方由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EL***8轻型自卸货车低速行驶)尾部左侧后,往左碰撞隧道左侧电缆线沟,并与在左侧车道行驶的由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D5***6小型轿车右侧车头发生碰撞,后继续往右碰撞隧道右侧电缆线沟,造成闽DR***L号小型轿车上乘员洪某、李某(系母女)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及乘员白某、林某、李某受伤,闽DR***L号小型轿车损坏,闽G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损坏,闽D5***6号小型轿车损坏和路产损坏。
诱因一、隧道内超车
违法行为
王某驾驶闽DR***L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隧道内超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律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诱因二、小车超速行驶
违法行为
王某驾驶闽DR***L小型轿车行驶速度为138km/h,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隧道限速7座以下小客车100km/h、其他车型80 km/h),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律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诱因三、货车低于最低限速行驶
违法行为
王某驾驶闽EL***8轻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为29km/h,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时速(60km/h),致使邱某驾驶闽G6***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速度为从约44km/h降低至约31 km/h,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此外,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闽DR***L为某平台的网约车,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事发时,车上2名乘员未使用安全带,由于脑部受到碰撞等钝性外力作用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来源:FM1007福建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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