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3月7日讯(记者 陈挺 通讯员 王夏儿)为进一步拓宽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渠道,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近日厦门市住房局与厦门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今后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符合条件的可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这是记者从3月7日上午厦门市住房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盘活闲置低效用地 快速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去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发布,厦门市闻令而动,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同时配套出台相关政策。
此次印发的试点方案,将进一步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盘活我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低效用地,促进城市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渠道,快速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鼓励多主体参与投资
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
试点方案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内的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这将大大降低企业建设成本,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此外,项目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可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项目经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体和商业配套等设施,但配套设施应当按市场价补缴地价。
强调建设和运营的规范性
对规模、户型、租赁对象等有具体要求
试点方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户型、安全、租赁对象和租金作了要求——
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项目建设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要求;
项目建成后,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
项目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租金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项目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或转让,以确保项目不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厦门市相关部门将严格监管,确保房源真正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
构建快速审批流程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
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我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申请人持建设方案等材料,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联合审查后,住房管理部门核发《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向发改、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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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
积极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厦门市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工作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并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新建方面,出台《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对我市工业用地“双控指标”进行了调整,即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原来的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比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台《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盘活我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低效用地,促进城市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改建方面,出台《厦门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允许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盘活方面,打通房源盘活通道,将企事业单位直管公房、闲置安置房等房源,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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