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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福州这七人因为这件事栽了!
2022-03-03 10:19 福州交警微发布


大家都知道

福州交警对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一直是零容忍、严执法

3月2日上午

台江法院交通巡回法庭

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台江大队集中公开开庭审理

危险驾驶案件六件七人



酒驾的危害已是老生常谈

但仍有一些驾驶人以身试法

甚至把自己喝上了法院庭审现场
三十分钟的庭审过程

七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

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案件详情


# 2021年7月3日3时40分许 #

被告人苏某饮酒后驾驶闽AH***9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鼓楼区黄金甲公馆夜总会停车场出发,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尤溪洲大桥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7.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2021年9月5日3时许 #

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闽A7***M号牌小型车辆从福州市仓山区建平新居路边出发,在福州市台江区西二环南路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2021年10月23日0时18分许 #

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闽AD1***7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仓山区浦尾巷出发,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大桥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4.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2021年11月1日1时20分许 #

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闽A5***L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台江区博美诗邦小区附近出发,行驶至红庆里与骑行电动车的李某因避让问题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3.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2021年11月20日2时许 #

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闽A9***T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州市晋安区长乐路好旺角大排档附近出发,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西二环南路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 134.65mg/100m 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庭审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为加大酒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

形成强大的整治震慑力

台江交警大队还组织了酒驾人员

到庭观摩庭审


台江交警大队

庭审结束后

福州交警与刑事审判法官助理以案释法

为酒驾人员上了一堂“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的

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

使旁听人员充分认识醉驾危害性

树立遵纪守法自觉性

今天

台江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

在台江交警大队公开审理

六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是台江区开展交通案事件

多维调处工作的一项具体实践

台江区案事件多维调处中心是在区委区政府牵头推动下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共同组成,目的是方便群众、节约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实现 “纠纷矛盾不出门”


一、对交通事故案件

经交警部门调查和事故认定后,由多维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员(由退休民警、检察院、法官组成)在合法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进行调处(可采取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对于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在交通巡回法庭直接进行民事裁定判决,既方便群众又节约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二、对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交通类刑事案件

由台江法院在中心的交通巡回法庭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速裁审判。



酒驾人员总有许许多多的借口

可能是酒精作祟

可能是一时兴起

但这个代价,你承受得起吗?

希望广大驾驶员都能谨记酒后禁驾

守法出行 平安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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