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2月28日讯(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一直是大家追求的幸福愿景。然而,厦门居民王阿婆却在再婚伴侣陈老汉离世后,险些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
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与居住权有关的官司,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福建省首例遗嘱设立居住权纠纷案件。
据悉,王阿婆与陈老汉是再婚伴侣,陈老汉去世后,陈老汉的儿子将王阿婆赶出家门。王阿婆无家可归,只好告上法庭,拿出陈老汉的遗嘱与继子打起了官司,希望能够兑现老伴的遗嘱,让她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安度余生。
老人遗嘱设居住权,未登记是否有效?老人将房屋过户给儿子,遗嘱中设立的居住权能否继续执行?法庭之上,针对这些争议焦点,双方展开了争辩。
疑点
房子是要给老伴住
还是卖给了儿子?
王阿婆是陈老汉的第三任妻子,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双方居住的房子是陈老汉2004年购买的,登记在陈老汉名下。2015年,陈老汉立下遗嘱并办理公证,决定由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儿子大陈来继承该房屋,同时王阿婆享有其中一间卧室的居住权,可以住到阿婆去世。2017年,陈老汉却把房子提前过户给儿子大陈。
过户后,老两口还是照常居住,直到2021年1月陈老汉去世。然而老人一去世,大陈就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上门来更换门锁,要求王阿婆限期搬离。
王阿婆了解到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于是拿出陈老汉的遗嘱公证书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并保障其房屋居住权,同时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
对此,儿子大陈答辩称,房子购买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擅自设立居住权的遗嘱是无效的;而且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在2017年就共同以8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自己,说明父亲已经改变了主意,原来安排居住权的遗嘱不用再履行了;自己现在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阿婆的居住权没有登记就没有设立,不同意继续为王阿婆登记设立居住权。
陈老汉的第二任妻子表示,两人婚姻仅维系了一年多,离婚时,陈老汉补偿给她20万元,双方没有财产争议,她和房子没有瓜葛。
此外,法院还了解到,关于父子间房产买卖的情况,双方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除了过户几个月后,大陈向陈老汉转账了一笔备注为“寄存款”的22万元之外,大陈声称其他购房款都是现金交付没有凭证。
随着法院调查的展开,更多的事实挖掘出来。原来,陈老汉生前曾经亲自多次到辖区派出所反映大陈诓骗其过户房产,企图变卖房产后将继母清退出去,请求民警帮忙追讨过户的房产,还希望能够妥善解决王阿婆的居住问题。
焦点1
遗嘱能否成老伴居住权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陈老汉订立遗嘱时虽然还没有居住权制度,但遗嘱自其2021年1月去世时开始发生效力,此时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并增设了居住权制度,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案件争议焦点聚焦在三个方面:陈老汉的遗嘱是否可以成为王阿婆享有居住权的依据;陈老汉与儿子大陈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有效;房产已经过户给大陈是否影响王阿婆的居住权。
针对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从陈老汉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以及前妻的陈述来看,离婚后,房子已完全归陈老汉个人所有,他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房产。陈老汉订立遗嘱为王阿婆设立居住权,意思清晰明确并办理了公证,符合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定要件,并不需要在登记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2
父子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陈老汉与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0万元显然低于市场价格,与大陈口述约定价格82万元也不吻合,而且无论是10万元还是82万元,大陈都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的确凿证据,再加上之后陈老汉向派出所反映的情况,可以佐证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焦点3
房产已经过户是否影响居住权?
陈老汉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儿子,从客观结果上看与遗嘱安排并不矛盾,过户之后陈老汉也没有撤销遗嘱,并且主动向民警要求协调解决王阿婆居住问题,所以不能因提前过户就认为其改变了安置王阿婆居住的意思表示。大陈在获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尊重陈老汉的意愿,尊重王阿婆享有的居住权益。
不仅如此,法官还“以人为本”想深一层,担心陈老汉仅指定一间卧室供王阿婆居住的笼统遗嘱被机械执行,会让王阿婆进不了门、出不了屋,从正常生活需求和相邻为善的角度,确认王阿婆对房屋的居住权还应包含该房屋的共用区域,以便其真正能够在房屋中安心居住。
据此,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王阿婆的居住权及其具体范围,明确居住期限至其去世之日止,要求大陈配合王阿婆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后,大陈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厦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
设立居住权,可订合同也可立遗嘱
法官说,现实生活中为亲友安排居住权的实践其实由来已久,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这种安排只看作是附属于所有权之下的一种使用权,没有办法登记公示。而民法典实施之后,就将居住权明确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需要,使房屋能够“物尽其用”,最大的区别在于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向世人公示,具有了很强的保障效力。
所以,如果具备登记条件,要及时登记正式设立居住权,这样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虽然规定居住权主要依据合同取得,并且在登记之时才算正式设立;但是还规定了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并且根据规定,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房产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
律师说法
居住权如何保障?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在物权、抵押权之外另外增设的居住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通过合同或遗嘱方式为其他人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只有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才消灭。居住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解决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的需求,比如一些老人需要“以房养老”,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有房可住。比如父母将自己房产赠与子女,希望子女赡养自己,保证老有所养,老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