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 12月13日讯(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林婧 林俊彬)昨日,记者从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14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对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45万元不等。近日,本案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经查,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施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澳门等地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在澳门赌场寻找有兑换需要的客户,报单给他人或者与客户直接完成交易,从中获利。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凌某某等人为客服人员,在微信群中发布兑换外汇广告,寻找客源,报单给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等人去完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

同时,被告人庄某某、谢某某、蔡某某等人明知他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仍为其提供POS机、银行卡或者帮助取款、转移现金等。全案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16亿余元。

办案检察官表示,外汇是受到国家严格管控的,未经许可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进行获利,扰乱市场秩序,可能构成犯罪。提醒广大市民,切勿通过私立机构或者是个人平台私下进行外汇买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