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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却私下解约,中介费得交吗?法院这样判……
2021-11-15 11:34 海峡都市报

二手房市场火热的今天,越来越多人通过房产中介公司来完成房屋买卖,在买卖过程中,也有这么一部分人,在中介公司的介绍服务下签订合同,其后又因种种原因,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此前促成合同达成的中介公司的中介费要不要支付呢?

近日,平潭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张某通过中介公司和卖家汪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因为自己的一些原因,遂和汪某私下商量解除合同,相互免责。张某认为,买卖交易没有完成,中介费就无须支付。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无实际证据表明中介公司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故不影响中介费的收取,张某应当偿还相应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签订后却私下解约

2019年,张某正打算在平潭寻觅一处房产。于是他找到平潭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帮忙寻找合适的房源。经过努力,中介公司帮助张某寻得了汪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在中介公司的牵线下,张某和卖家汪某于2019年10月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05万元,并且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张某还付给了汪某部分定金。

但事后,汪某因为自己缺钱的原因,不断向张某索要后续款项,张某一时半会也给不出那么多钱来交首付款,于是便和汪某商量,将合同解除后双方免责,这样一来大家都没损失。汪某见自己房子的后续款也没收回来,思来想去后便答应了张某的要求。

张某和汪某私下达成的协议,可就苦了中介公司。张某觉得买卖既然没有实际完成,那么中介就没有尽到义务,所以合同就无效,他也没必要因为此支付中介费。

但中介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已促成张某、汪某双方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即视为中介服务完成,张某、汪某须依约支付中介服务费。

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中介公司遂向平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中介服务费3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法院:中介公司无影响合同解约 应缴中介费

那么在此案中,张某和汪某的买卖实际上没有达成,中介的服务费还要交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汪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是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三方在合同中对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方式、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此外,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已完成了其促成买卖合同订立的基本义务,现张某和汪某自行解除合同,且未举证证明中介公司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故合同解除不应影响中介服务费的收取。依据合同约定,张某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时就会有人疑问:“是不是中介公司只要促成合同订立,我们都应当支付中介费用呢?”

法官表示也不尽然,房产经纪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负有对房产进行相应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将不具有中介报酬请求权。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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