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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址上毁林建庙,该当何罪?法院判决:未经审批,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1-11-03 09:39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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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僧人未经审批毁林建庙,该当何罪?近日,同安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样一起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件,两名毁林者为此付出了代价。

    法官提醒说,兴建庙宇是众多信众认为积善行德的大事。但是,如果未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非法占用林地兴建庙宇,则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1.重建寺庙僧人山上占林地

    被告人张某某是经福建省佛教协会登记注册的佛教僧侣,被告人蔡某某是翔安区某自然村老人协会会长。

    据地方志书记载,位于今厦门市翔安区某自然村的甲山上,古时候曾建有一所佛教寺院名叫“甲寺”(化名),数百年前已经毁坏,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已不存在。

    2011年,翔安区有位笃信佛教的老人老纪告知张某某甲寺的历史情况,建议其在遗址上重建寺庙。经老纪引荐,张某某找到当地的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表明其拟重建甲寺的意图。因甲寺遗址所在地位于某自然村的甲山,陈某遂请来该自然村老人协会会长被告人蔡某某、副会长林某某和出纳员陈某共同协商重建寺庙相关事宜。2012年1月19日,张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林某某、陈某五人签署《重建甲山甲寺用地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张某某联系施工人员在甲寺遗址搭建活动板房两间,一间用于供奉佛像,一间用作厨房和食堂。此后,张某某又联系施工人员及挖掘机等工程机械对活动板房北侧、西侧和南侧的土地进行平整,搭建、平整费用均由张某某向施工人员支付,资金来源于信众的香火钱、捐资和张某某个人的出资。

    在张某某搭建活动板房牵引用电线路施工过程中,因村民阻拦电力设施安装布置作业,蔡某某出面劝说村民,促成相应设施完成安装布置作业。

2.未经审批植被遭严重毁坏

    此后至今,因资金短缺,平整后的土地上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施工。供奉佛像的活动板房外墙有“某某禅寺”字样,张某某聘请他人设计制作的禅寺规划图悬挂于外墙。

    其间,张某某曾起草《关于复建甲山甲禅寺的报告》递交厦门市翔安区民族与宗教管理局,但是该局未就上述报告作任何审批。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就该禅寺建设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过建设用地审批申请和建设规划审批申请。

    经鉴定:上述两间活动板房所占土地及其周边被平整的土地位于翔安区某村。该林地属性为省级二级水土保持林,被占用林地面积计14.2亩(含两间活动板房占地面积0.26亩),被占用林地表层土壤被破坏,原有植被遭严重毁坏,其中被毁坏的林木具体数量无法鉴定。据厦翔林证字(2006)第00**号《林权证》,案涉林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

3.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搭建活动板房、平整周边土地的过程中起到策划、组织、指挥的作用。蔡某某作为自然村老人协会的会长,明知甲山上的土地系村集体土地,建设禅寺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也没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建设规划审批,在禅寺建设过程中,数次和张某某到现场查看,还出面劝说村民配合活动板房用电设施安装布置作业。其行为对张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寺庙起到辅助作用,与张某某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也未经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审批,非法占用林地14.2亩用于兴建庙宇,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同安法院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经法院释法教育,已筹划补植复绿,退还非法占用林地,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未经审批占林建庙 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法官说,自发性筹资兴建宗教场所或附属设施,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也未经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审批,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兴建庙宇,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本案中,同安法院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价值目标,耐心向被告人释法析理,引导被告人自行拆除非法占地建设的活动板房,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并开展补植复绿,积极落实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同时,邀请案发地所在村居群众和信众旁听庭审,通过以案说法,大力推进警示教育和普法工作。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文杨希/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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