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办理多张银行卡出售就能获利。”你是否听到过这类消息?

很多人,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一听到卖银行卡或者出租银行卡能获利,便想着免费办理多张银行卡,出售获利。
事实上,你的这些银行卡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一旦这些人实施犯罪,出售银行卡的你,也会被认定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近,漳州就有二人因为出售银行卡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芗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2、3月间,韩某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欲“租用”他人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前提下,仍先后将自己名下的光大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平安银行卡共计六张银行卡“租给”陈某某。直至案发,韩某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4400元。

近日,芗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以被告人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韩某的违法所得。

另一位被法院审判的是漳浦的林某。2019年10月,林某明知他人收买银行卡等信息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将其名下的5张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光大银行)及绑定手机卡、U盾、居民身份证照片等以每套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实际得赃人民币2500元,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2020年11月6日,林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提起公诉。

之后,经漳浦法院依法审理,以被告人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警方提示】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情形越来越多。而这种犯罪均需要相应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犯罪分子肯定不会使用自己的卡进行结算,所以他们就会通过诸如租银行卡或者买银行卡的方式去用别人的卡进行结算业务。
广大市民切不可因贪图一时小利而将银行卡出借给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
这个社会现实又复杂,可能一不小心你就会涉嫌刑事犯罪,而刑事犯罪涉及人的自由、名誉,甚至可能会影响后代,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子女后代的利益,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绝不能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也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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