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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还酒气冲天,交警蜀黍专治这类“豪横”!
2021-07-28 09:07 福州交警微发布

酒逢知己千杯少,可以!
酒后开车?不可以!
酒后开车还打人?呵呵...


2021年7月12日23时许
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
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行驶至连江县凤城镇敖江路与丹凤路路口时
变道与闽ARB110面包车发生刮碰


路过行人李某寿说了他两句

这位驾驶人竟与其大打出手

浑身酒气的陈某

当场被举报酒后驾驶


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鉴定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戏这么多?
怕是其中还有猫腻!


仔细数数这位老兄的违法行为
无证驾驶机动车
驾驶无牌机动车
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
还醉酒“加持”

相关法律法规


酒后驾驶

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驾);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酒驾);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1千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罚款200元,记12分


违法载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5条第3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11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罚款20元


未佩戴头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7条第7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罚款100元,记2分

受台风“烟花”影响

福州开启了“焖蒸”模式

家晚上都喜欢小聚喝两杯

但是交警蜀黍千交代万交代

酒后千万不能开车

就是有这么些“醉鬼”不听劝

那只能……


姓名:潘*

车牌号:闽AH8900

酒精含量:34mg/100ml


姓名:蔡*

车牌号:闽D3CP10

酒精含量:132.46mg/100ml

姓名:翁*平

车牌号:闽HMN799

酒精含量:56mg/100ml

姓名:魏*
车牌号:皖CCP807
酒精含量:29mg/100ml

姓名:魏*
车牌号:湘F976CR
酒精含量:22mg/100ml

姓名:张*栖
车牌号:粤CZT871
酒精含量:22mg/100ml















酒后驾驶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蜀黍已经无数次强调
若你无视法律任性而为
不仅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同时将付出沉重的
经济成本、社会成本
一时任性,得不偿失

福州交警呼吁广大市民朋友

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注意交通安全,遵规守法出行

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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