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一些人认为
自己只是
不配合法院而已
未触及到法律底线
真的是这样吗?
01
被执行人叶某某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经法院审理判决应当偿还人民币6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员发现叶某某在同安拥有一套商品房,当即向相关部门发函查封了该房产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之后,执行员在该房产门口处张贴了封条及查封(腾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若没有履行,应在公告张贴之日起两个月内腾空该房产并交由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叶某某在法院给予的宽限期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主动腾空房产。执行员在调查整理完相关线索后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立案后对被执行人采取刑拘措施。
02
被执行人张某在同安区法院有两个案件未履行,两案总金额为1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在思明区拥有一套商品房,价值近千万元。张某拥有的财产与其所欠之金额相差甚远,即便如此,张某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员在该房产处张贴封条以及查封(腾空)公告,张某仍不以为然并撕毁封条及公告,态度嚣张。执行员将张某拒不腾空房产又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刑拘措施。
以上两案,被执行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其家属均主动与债权人联系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撕毁封条及查封(腾空)公告,是一种扰乱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是一种对抗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莫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好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不要做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