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关于加强南平市人才工作的十条措施》(南委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市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统筹整合现有人才政策和项目,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就业创业的全职引进人才、现有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引进人才(在南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南前在市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南就业创业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均可申请认定为南平市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2.引进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A类、B类、C类)自然纳入南平市高层次人才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重复认定。市级高层次人才接续省级高层次人才之后顺接进行D类、E类、F类人才认定。
3.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高层次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若要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已认定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在宣传和介绍时,须注明认定年度,认期满后不得在评审、评估、评奖中继续使用。
二、分类评定
以“用”为导向,整合集成资格条件制、评审制、评价制、评估制等多种人才评价方式。
1. 条件认定制。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专业技术(技能)资格、社会贡献度等指标,按照程序直接确定为南平市D、E类高层次人才。人才认定名额不设上限。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南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1年版)》(见附件1),并适时发布、动态调整。
2.资格评审制。开展南平市青年拔尖人才、市“双创”人才及市级资助创业项目等评审活动,实行部门人才项目评审申报制度,评审对象面向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省属企业)各类人才。按期公布评审公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项评审工作要求组织推荐人选,组织、人社会同相关部门将分类组织市内外专家、学者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人才的能力、业绩和贡献,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后,按有关程序确定。每年选拔一批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创业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人才,给予重点培养。
3.自主评价制。每年从我市工业企业纳税前10名企业、重点产业集群企业、新获批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企业(项目)中确定40家人才自主评价试点企业(项目)。每家企业(项目)每年经集体研究推荐不超过2名骨干人才。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按程序对人选进行分类评价认定,确定高层次人才B类5名、C类10名、D类15名、E类20名。入选人才纳入省、市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相关待遇。试点企业和评定名额,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4. 柔性评估制。面向我市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引进过程中,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通过兼职、岗位聘用、技术聘用等,将人才吸引到我市工作。对柔性引进符合省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资格条件的人才,每位人才分层次给予最高30%的薪酬待遇补助,给予每家用人单位每年不超过20万元。其中,A类(含)以上人才补助标准为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B类人才补助标准为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C类人才补助标准为15%,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动态管理
1. 南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即可在认期内享受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并根据最新业绩申请享受有关晋级奖励,属引进人才的另给予相应安家补助。此外,可按竞争择优方式给予重点计划支持,原则上同一人才在一个认期内只能获得一项同级重点计划支持。不把是否认定为南平市高层次人才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评审职称、聘用岗位、确定薪酬待遇等的限制性条件。
2. 《南平市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2021年版)》(见附件2)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需求,汇总相关政策举措,并适时发布、动态调整。
3. 《支持政策》的落实实行“统一公布、分头落实”机制,由市、县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政策兑现。市直有关部门在兑现政策的同时,要立足部门职责主动靠前服务,为各类人才提供业务咨询和帮助指导。除另有规定外,市级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各县(市、区)兑现工作生活待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人才事业发展需要,直接给予科技、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4. 加强对南平市高层次人才的评估考核。在发文确认2年后,由高层次人才认定单位牵头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将评估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重点为人才在岗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业绩贡献等,以及用人单位发展情况、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
5. 各县(市、区)和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强化人才服务窗口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增设专岗专编、指定专人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工作力量,原则上市人才服务窗口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县(市、区)人才服务窗口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构建以人才驿站为枢纽的人才服务网络体系,做好对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畅通各类人才建言献策渠道,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
四、组织实施
1. 南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支持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市委人才办牵头协调,市人社局推动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具体执行、兑现政策。
2. 各县(市、区)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县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明确辖区内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待遇和政策支持。
3. 按照“动态高效管理、资源集成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市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通用的人才信息库、网络申报管理平台和资金拨付监管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 省、市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及享受的有关待遇,收回未拨付及未使用的支持资金,6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1)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
(2)认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
(4)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其中,情形(1)还须追回人才已使用的支持资金,并由认定单位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南平市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截止本办法印发时,已确认享受直接申报类市政府津贴人员继续享受原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积极申报认定省、市高层次人才。本办法印发后,不再受理《南平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市政府津贴实施文件》(南人综〔2017〕107号)申报类津贴项目。
2.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3. 本办法由中共南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南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2021年版)
根据南平市重点产业转型发展人才的需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编制《南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年版),分为D、E、F类人才。认定标准将根据当年度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和我市实际需要等适当调整。
一、市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在南就业创业。
3. 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南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
4. 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柔性引进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放宽。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
5. 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 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二、D类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受聘我市事业单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全日制博士学位,近3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2.4万元。
2. 受聘我市企业单位,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近3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5.6万元。
3. 在我市企业就业创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台湾人才。
4. 担任近5年福建省50强企业高管(以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发布的福建企业百强名单为准)。
5. 受聘于企业、科研院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受聘于教育医疗卫生单位,除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还需获得“南平市名医”、“南平市名师、名校长”称号。
6. 近3年获得福建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7. 近10年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三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第三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第三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第一完成人。
8. 南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
9. 36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专业,境外著名大学(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名的境外大学)全日制博士。
10. 教育部直属师范类院校和全国医药类大学排名前50的全日制博士。
11.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
三、E类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受聘我市事业单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学位,近3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2万元;
2. 受聘我市企业单位,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近3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4万元;
3. 担任近5年福建省51—100强企业高管(以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发布的福建企业百强名单为准);
4. 南平市“创业之星”、“创新之星”;
5. 南平市青年拔尖人才;
6. 近5年内获得省级资助优秀创业项目二等奖、市级一等奖;
7. 近3年获评的“南平市名师、名校长”、“南平市名医”;
8. 近3年获批的“南平市技能大师”、“南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9. 近10年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四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第四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第四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二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第二完成人、中国专利银奖第一完成人、省级专利金奖第一完成人;
10. 全日制博士,或36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专业,境外著名大学(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名的境外大学)全日制硕士;
11. 教育部直属师范类院校和全国医药类大学排名前50的全日制硕士;
12.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
四、F类
F类评价认定条件由各县(市、区)负责制定,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南平市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
(2021年版)
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关于加强南平市人才工作的十条措施》(南委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采取“工作和生活待遇+晋级奖励+重点支持计划”的方式给予支持,享受所属类别相应待遇和扶持政策。同一人才符合市级多项补助类待遇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一、安家补助
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分类给予安家补助。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助(含省、市、县,及不同任期内),符合市级多项补助类待遇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引进省C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按《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2020年版)》执行;对引进的D类、E类高层次人才,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其中:自主认定的D、E类引进人才按市、县财政5:5承担。
二、晋级奖励
对C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在认定期内晋级的,按照省上相关规定执行。对D类、E类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奖励:D类高层次人才晋升C类高层次人才的奖励5万元,E类高层次人才晋升D类高层次人才的奖励3万元。人才越级晋升的,对照上述标准给予累加奖励。
三、住房保障
南平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待遇,按现行政策执行。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四、子女就学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依据就近原则和个人意愿:省级高层次人才按省上相关规定执行;D类高层次人才在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择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学校就读;E类高层次人才由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
五、医疗保健
省特级、A类高层次人才按省上相关规定执行;省B类、C类高层次人才参照执行《南平市本级参照二级保健对象医疗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南人综〔2016〕176号)、《关于调整南平市本级老干部和处级及以上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南卫〔2018〕43号)、《关于明确南平市本级老干部和处级及以上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南卫〔2020〕13号)相关规定执行;D类、E类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每年1次的免费体检。
六、配偶和子女就业
1. 引进人才配偶愿意在南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人才所在地协调安排。
2. 高层次人才配偶和子女符合省、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条件的,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面试加考核或直接考核方式予以引进。
七、生活服务
发放人才卡,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参观市内国有A级旅游景区,指定商场、服务场所折扣消费等服务。
八、其他
1. 引进C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其税收优惠待遇按照省上相关规定执行。
2. 创业创新平台补助和科技人才激励等其他政策,按照其他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