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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荔城法院宣判一起涉恶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
2021-04-21 18:17 福建日报客户端

福建日报APP-新福建 4月21日讯(记者 陈汉儿 通讯员 傅玮珊 曾荣汉)今天下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催收非法催债务罪案,该案系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我省宣判的首例涉恶催收非法债务案。

据了解,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林某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2016年,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林某为催讨债务,与被告人吴某的讨债公司合作,由吴某安排讨债人员进行催讨,并约定讨回钱款七三分成。2016年期间,吴某安排讨债人员龙某、李某等(均另案处理)多人从福州到莆田配合林某进行讨债,并根据林某的安排对借款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放喇叭、拉横幅等手段进行讨债,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形成以被告人林某、吴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债务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吴某为催收高利贷,组织纠集被告人龙某、李某以及其他同案人,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恐吓等手段进行催讨,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林某、吴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龙某、李某等人为较为固定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林某、吴某、龙某、李某多次为催收高利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恐吓、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林某、吴某、龙某、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退出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金。

“把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行为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旨在进一步打击与高利贷、套路贷等密切相关的非法催收行为,规范借贷市场催收行为,起到震慑及预防犯罪的效果。”该案主审法官、荔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勇说道。

林勇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扫黑办“六建”工作要求,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压倒性态势,不断巩固和深化专项斗争成果,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有力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链接:什么是催收非法债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这为打击非法催收债务提供了更好的法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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