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岩市出台《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严禁在该时期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据悉,该《办法》是我省设区市中首次出台的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2020年龙岩市举行森林防灭火演练
为何要出台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据龙岩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龙岩市是国家森林城市,也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森林覆盖率达79.39%,长期位列全省第一,然而我市野外民俗农事、林事、祭祀用火频繁,森林火灾隐患大。
龙岩市探索出台《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有助于降低森林火灾隐患,科学规范用火,实行疏堵结合,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实属必要。
▲长汀护林员巡山
该《办法》明确规定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严禁在该时期森林防火区进行祭祀、吸烟、野炊、烧灰积肥、焚烧秸秆、携带火种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森林高火险天气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森林高火险(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非森林高火险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因特殊原因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审批过程中,各单位一律不得向用火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
该《办法》还明确责任追究、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事项,并对野外用火、秸秆等概念进行了解释。明确野外用火是指在野外及户外进行生产或生活等一切使用火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