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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注意!这些常见的野生动物不能抓,是犯法!
2021-03-10 11:22 泰宁县人民法院

注意

图中的动物千万不能抓

小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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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纹蛙,俗称“田鸡”。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特征:个头长得魁梧壮实,腹面白色,也有不规则的斑纹,咽部和胸部还有灰棕色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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棘胸蛙,俗称“石仑”,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特征:棘胸蛙全身披灰黑色,皮肤粗糙,背部有许多疣状物,多成行排列而不规则,头扁而宽。喜穴居生活,捕食多在夜间。

徒手抓“青蛙”结果被判刑

案情: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在岩坑村水渠施工时,发现附近有虎纹蛙(俗称“田鸡”)出现,两人捕获了40余只虎纹蛙和1只鳖。6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兰某某又捕获30余只虎纹蛙和7只棘胸蛙。6月26日下午,三被告人将捕获的87只野生动物运回家,途经泰宁县开善乡时被泰宁县森林公安分局开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三被告人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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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特征:翎毛华丽、体色洁白,雄鸟头上羽冠及下体蓝黑色,脸裸露,赤红色。上体和两翅白色;雌鸟上体棕褐色或橄榄褐色,羽冠褐色,先端黑褐色,脸裸出部小,赤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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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颈长尾雉,国家一级保护鸟类,特征:白颈长尾雉是中国特产鸟类,已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雄鸟头灰褐色,颈白色,脸鲜红色,腹白色,尾灰色而具宽阔栗斑;雌鸟体羽大都棕褐色,上体满杂以黑色斑,腹棕白色,外侧尾羽大都栗色。

非法猎“鸟”,男子判刑又道歉

案情:2017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邹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和食用为目的,擅自陆续在泰宁县大龙乡善溪村大乾上“屋后山”山场不同地点布设多个铁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并于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先后捕获3只“寒鸡”、1只“野鸡”,后将3只“寒鸡”以30-35元/斤价格出售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约200元、1只“野鸡”供自己食用。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但被判处刑罚,还应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及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评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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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头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征:眼周的羽毛呈辐射状,细羽的排列形成脸盘,面形似猫,故俗称猫头鹰。周身羽毛大多为褐色,散缀细斑,稠密而松软,飞行时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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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麂,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征:体长100~110厘米,尾较长,背面黑色,尾腹及尾侧毛色纯白,白尾十分醒目,眼后的额项部有簇状鲜棕、浅褐或淡黄色的长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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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征:头部呈棕色,背上部棕色或棕黄色,下部橙黄或橙红色,腹面淡灰黄色,是我国常见的一种猴类。

转售野生动物 获牢狱失钱财

案情: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先后四次向施某某(已判刑)收购野生猴子活体4只,野生猴子活体4只系猕猴。分别于2017年12月11日、12月17日、12月19日先后三次向高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了3只“黑几”野生动物死体,“黑几”野生动物死体3只为黑麂。于2018年2月27日,向许某某收购“猫头鹰”活体1只,“猫头鹰”为猫头鹰(鸮形目鸟类)。被告人陈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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鸺鹠,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征:鸺鹠(xiu liu)属鸟类,体羽褐色,头和上下体羽均细的白色横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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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征:中型猛禽,上体暗褐,具棕黄色斑纹,面庞心形,喙坚强而钩曲,近羽端处有白色小斑点。

农户为免梨园果实遭啄食 架设捕鸟网致珍惜鸟类惨死

案情:2017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会导致野生鸟类被网捕并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况下,为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泰宁县开善乡肖坑村的梨树园内的的啄食,擅自使用竹竿架设捕鸟网25张,导致野生鸟类触网被猎捕,至2018年3月26日案发时,从案发现场共查获挂网的野生鸟类干尸22只及昆虫干尸1只。经现场调查及检验鉴定,扣押的野生动物干尸23只,根据其形态特征,确定其中有草鸮和斑头鸺鹠。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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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鹭国家“三有”动物,特征:体长约47厘米,翼白色、身体具褐色纵纹的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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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翅鸢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征:小型猛禽,体长约33厘米,有黑白分明的羽毛,明亮的红眼睛,退腿部黄色,一般单独活动,多在早晨和黄昏进行。

“养鸟”也可能犯罪

案情:2018年5月,为防止养殖的稻田鱼被野生鸟类捕食,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被告人邹某某擅自在其承租的农田内使用竹片支撑布设粘网。8月6日傍晚,被告人邹某某前往稻田边看水时发现其布设的粘网缠住野生鸟类活体2只,看到2只野生鸟长得漂亮好看,于是被告人邹某某徒手将其抓回家中分两个鸟笼圈养供孙子玩赏。经现场调查及检验鉴定,扣押野生动物活体2只,分别为黑翅鸢和池鹭。被告人邹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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