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法院网近日消息,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一全职太太获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可能是国内首例支持家务补偿的案件,此案开启了司法先例。全职太太离婚,能够获得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与民法典的实施有很大关系。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立法层面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一方只要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在此案中,全职太太王某获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就从司法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此案的判决具有标本意义。
不过有网友质疑,本案中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仅5万,平均一年1万元,有金额过低之嫌。有网友甚至评论称“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5万”。这样的质疑并不合理,要看到,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且“小孩每月抚养费也由男方多承担一部分”的基础之上。所以,这5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款,是需要陈先生额外多给的。
虽然如此,也并不能就此认为全职太太、全职丈夫就都能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还能额外得到家务劳动补偿。要看到,在很多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分工很明确,有一方是全职太太或全职丈夫,往往另一方就负责赚钱养家,不能简单认为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在离婚时另一方就要给付补偿,双方更多只是分工不同,而没有贡献多少之分,否则的话,难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情况。
当然,还要考虑到的是,在家庭经济地位中,主外的一方往往掌握经济大权,而主内的一方往往经济地位更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主内的一方可能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全职从事家务的一方予以一定的家务劳动补偿,也有这一层考虑。
首起获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具有司法标杆价值,值得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借鉴与参考。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哪些情形能够获得家务劳动补偿,要有相对明确的标准,让司法裁决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从而让婚姻中弱势又付出更多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够得到应得的补偿,从而更好维护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