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坐落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壁头村别头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南江滨C4-C5段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欧成杰作为协议乙方于2010年9月30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0004280《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3+1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180㎡。并已安置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6号(原潘墩路路段西北侧,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二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5号楼405单元,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8号(原潘墩路以北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三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2号楼705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欧成杰,王影,欧铭轩)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欧成杰,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仓前山拆迁工程处(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声明人:欧成杰、王影、欧铭轩
声 明
吴谋镇的房屋坐落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壁头村别头50号,原房屋产权未登记,2010年由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拆迁安置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1号(原潘墩路路段西北侧,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一区24座504单元、15座807单元,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6号(原潘墩路路段西北侧,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二区)3座808单元,现由吴谋镇申请上述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在30天内持有效证件向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按规定给予办理。 声明人:吴谋镇
遗失声明
父亲孙君升母亲何妙遗失其子孙嘉和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R350588167,出生日期:2018年2月21日,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谢甫生和连鑫颖之子谢禹贤出生于2012年09月10日,其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号:O350880976,声明作废。
声 明
坐落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壁头村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南江滨C4-C5段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吴谋春、吴壮志作为协议乙方于2010年9月30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0004275《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9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405㎡。并已安置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6号(原潘墩路段西北侧,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二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5座605单元、5座505单元,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8号(原潘墩路以北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三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2座805单元、4座1103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吴谋春,张宝玉,吴知宇,吴巧燕,吴巧珠,吴壮志,张碧琴,吴建武,吴江林)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吴谋春,吴壮志,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仓前山拆迁工程处(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声明人:吴谋春、张宝玉、吴知宇、吴巧燕、吴巧珠、吴壮志、张碧琴、吴建武、吴江林
声 明
坐落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征收,根据《南江滨C4-C5段项目》的文件精神,在征收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程贞开,程新辉作为协议乙方于2011年12月29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C4C5-002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7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315㎡。并已安置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8号(原潘墩路以北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三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4#楼703单元。2#楼706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程贞开,江爱香,程滋彬,程新辉,郑雪娇,程镇)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程贞开,程新辉,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征收实施单位福州仓前山拆迁工程处(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声明人:程贞开、江爱香、程滋彬、程新辉、郑雪娇、程镇
声 明
坐落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濂村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征收,根据《南江滨C4-C5段项目》的文件精神,在征收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江文贻作为协议乙方于2013年4月23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C4C5-003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4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180㎡。并已安置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6号(原潘墩路段西北侧,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二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3号楼208单元,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8号(原潘墩路以北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三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4号楼103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江文贻,江恒,连秋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江文贻,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征收实施单位福州仓前山拆迁工程处(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声明人:江文贻、江恒、连秋姜
声 明
坐落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南江滨C4-C5段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程贞瑞作为协议乙方于2010年9月24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000428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4+1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225㎡。并已安置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1号(原潘墩路路段西北侧,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一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15#楼107单元,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8号(原潘墩路以北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三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4号楼1003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程贞瑞,张凤珍,程敬,郑雪华)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程贞瑞,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仓前山拆迁工程处(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声明人:程贞瑞、张凤珍、程敬、郑雪华
遗失声明
余欢、田莹遗失女儿余子恩婼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T350250269,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陈航、俞裕凤遗失女儿陈梓灵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T35042865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