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12月17日讯 省法院通报表扬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个标杆示范”,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入榜。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秉持“绿色发展”理念,矢志推进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着力于完善“生态+机制”,从在全国率先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到组建生态环境专业审判团队,从成立全国首个中级法院生态巡回法庭到在全省率先设立河长制生态环境审判巡回法庭,从选聘专家陪审员到率先在全省探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从对涉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审判机制到对跨流域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该院一直先行先试,善作善成。着力于创新“生态+修复”,推动山林修复适用“补种复绿”向矿山修复适用“消方减载”、水域修复适用“增殖放流、化学絮凝、生态水草”,海域修复适用“滩涂养殖”等方式,形成了从就地、异地到公益林地、水域、海域等山水林田湖草全覆盖,构建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漳州模式”。着力于拓宽“生态+共治”,创建全国首家生态司法“碳汇”教育基地,与闽西南法院联合签约出台司法协作框架意见,与环境执法相关单位共建7家“调解工作室”以及10个司法服务点,逐渐形成了覆盖全市的生态司法保障圈。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漳州模式”被中办专报刊发,先后15次在国家级、省级会议上做生态司法经验介绍。2017年6月,漳州法院多项生态司法创新机制被收录进中国法院博物馆——环境资源审判成果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