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刘哲姝
销售的虽是安溪产茶叶,但未经允许使用了“安溪铁观音”商标,同样会被认定为侵权。昨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擅自使用商标的公司被判赔2.5万元。
【发现】
商标注册多年
他人用于网上销售
今年8月,安溪茶业办公室发现,位于厦门的一家食品公司在网店上销售“安溪铁观音茶叶”,页面显示有“安溪地理标志认证”字样以及“安溪铁观音”商标,两种茶叶的单价分别为48元和98元,销售量均在1000件以上。安溪茶业办公室当即留存证据并办理了公证。
2000年4月21日,安溪县茶业总公司(挂牌于安溪茶业办公室)注册了“安溪铁观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2005年12月21日,“安溪铁观音”文字及图形组合被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续展注册之后,有效期至2030年4月20日。
【争议】
卖的是安溪茶
能不能用“安溪铁观音”
安溪茶业办公室起诉称,他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商标进行严格管理,商标已经具有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商标管理规则,使用该商标应先向安溪茶业办公室递交申请书,而该食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商标,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食品公司对此说法表示不服。他们认为,“安溪铁观音”商标与普通商标不同,是为了彰显和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他们销售的茶叶就来自安溪的茶业公司,有合法的来源,产地就在安溪,使用商标并无不当。
【审理】
未经许可使用
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网店在商品标题上使用了与安溪茶业办公室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安溪铁观音”,包装袋上使用“铁观音”字样,网页上还有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与图形组合。食品公司未经安溪茶业办公室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混淆。鉴于安溪茶业办公室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食品公司的获利数额,酌情判决由食品公司赔偿安溪茶业办公室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5万元。(厦门晚报记者彭菲通讯员 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