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病床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卫基层〔2020〕45号),制定《家庭病床服务项目清单(2020年版)》和《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试行)》,采取“七个明确两个加强”措施,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设有全科医疗科的二级及以下医院为重点分年度推进家庭病床服务工作。2021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应选择1个医疗机构试点;2022年,每个县(市)区家庭病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应达50%以上。
据了解,家庭病床建床对象原则上应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疾病需要卧床或者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治疗、护理和康复的已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患者。
试点期间建床对象同时应符合以下参考条件之一:
1、气管插管、鼻饲或者持续导尿,需要定期进行治疗或护理的患者;
2、压疮、造口、失禁、糖尿病足患者;
3、骨折后牵引或者固定需卧床治疗患者;
4、精神和运动发育异常或者残疾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
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或者外伤术后适宜在家中康复治疗患者;
6、长期卧床需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7、恶性肿瘤晚期患者;
8、终末期肾衰竭腹膜透析患者;
9、需安宁疗护者。
据悉,有家庭病床需求的患者(或家属)向试点医疗机构(以当地卫健部门公布为准)提出建床申请,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并提供就诊记录、住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及影像报告、用药清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根据收治对象情况以及本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必要时结合上门建床评估情况,做出是否建床的答复;确定建床的,由医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设置家庭病床审批表》,提出设立家庭病床的理由,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医保部门审批。
建立家庭病床和提供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照医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医务人员的交通费参照市场价或协议价执行,家庭病床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政策,每个建床周期不得超过90天,参保患者每年度设立家庭病床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
建立家庭病床期间,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和抗结核病治疗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