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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传日 |这些警示教育案例,建议多看几遍
2020-12-02 17:12 综合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01

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4日中午12时25分许,谢仙玉驾驶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G235线由尤溪县城关镇往联合镇吉木溪口方向行驶,行至1487km+630m连续转弯路段时,跨越路中单实线在对向车道内行驶,在对向车道内与张德芳驾驶的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谢仙玉及该车乘员卓昌友、卓晨思3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副省长、公安厅长田湘利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交警部门迅速采取强力有效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强化国庆期间路面管控,坚决遏制事故高发势头,全力确保安全畅通。三明市委书记林兴禄、市长余红胜立即指示尤溪县妥善处置,同时全市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强节日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明市政府成立了由尤溪县政府和市应急局、监察委员会、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集体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人员、车辆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

(1)闽GSK96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品牌:五菱牌,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谢仙玉,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使用性质为私用,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该车核载人员5人、实载3人(驾乘人员身份信息和关系见附件2),车厢装载零散货物,未超载。无未处理的违法记录。

经检测鉴定,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行驶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

(2)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解放牌,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尤溪县西滨正茂砂场(该车实际系正茂砂场投资人王正茂和张德芳共有),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车核载人员2人、实载1人,事发时该车为空车,无未处理的违法记录。

经检测鉴定,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行驶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

2.肇事驾驶员情况

(1)谢仙玉,女,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尤溪县联合镇联南村南山4号,驾驶证档案编号:350420431353,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5月12日,驾驶证核发机关: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前驾驶证状况正常,该驾驶人近三年无交通肇事记录,系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张德芳,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尤溪县西滨镇坂兜村大湖4号,驾驶证档案编号:350420165352,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5月24日,驾驶证核发机关: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前驾驶证状况正常。该驾驶人近三年未发现有超速违法行为,无交通肇事记录,系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未受伤。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

(二)事故单位情况

尤溪县西滨正茂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348LRE3T,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正茂。砂场名下有5部货车,货车股东是王正茂、张德芳、王正钦、张道周等4人。其中事故车辆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系投资人王正茂和肇事驾驶人张德芳共有,平时由张德芳经营管理。该砂场未对其名下货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名下货车驾驶员行车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仅口头告诫。

(三)事故路段道路和天气情况

现场位于尤溪县国道G235线1487km+630m路段(尤溪县梅仙镇境内),道路呈东北往西南走向,东北通往联合镇吉木溪口方向,西南通往城关镇方向,道路西北侧靠山体、东南侧邻河,呈“S”弯线型,水泥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无障碍,路中施划有中心单实线,两侧施划车行道边缘线,西北侧车行道宽4.4 m、路肩宽1.5m,东南侧车行道宽4.0 m、路肩宽1.1m,路外临水路段设水泥防撞墙,现场路段设限速60Km/h禁令标志和T型路口指路标志;经测量,该路段视距为210.9米;该路段前后500m范围内近5年来仅发生交通事故1起(经了解,该起事故系驾驶员自杀所致),死亡1人,无人员受伤;无其他未亡人交通事故。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标准核定该路段不属危险路段。

在尤溪县梅仙镇大排至坪寨设有移动测速点,事故路段无固定视频监控设施。经调查,10月4日尤溪县交警大队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77起,其中超速6起,已依法处理。根据警力部署安排,国庆期间勤务重点在景区,未在该路段进行移动测速。事发后,尤溪县公安交警部门全员上岗,并针对事故特点,增加事故路段勤务安排和增设警示标识,确保通行安全。

事故当天天气晴,路面干燥。

(四)肇事现场情况

闽GSK96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以下简称甲车)车头朝西滨镇方向停于西北侧车道(整车在对向车道),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乙车)车头朝城关镇方向停于西北侧车道(整车在己方车道)。甲车车头严重凹陷变形,乙车车头前部下方受损。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10月4日中午12时25分许,谢仙玉驾驶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G235线由尤溪县城关镇往联合镇吉木溪口方向行驶,行至1487km+630m连续转弯路段时(尤溪县梅仙镇境内),跨越路中单实线在对向车道内行驶,与张德芳驾驶的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谢仙玉、卓昌友、卓晨思等3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1.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4日12时26分许,三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张德芳电话报警称,尤溪县大排高速出口往城关方向,其驾驶的闽G63719号大车与小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接警后,三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随即指令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警处置,随后,根据续报的警情,交警大队、梅仙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120急救中心、交通施救中心等联动单位的增援人员也赶往事故现场参加救援处置。

尤溪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叶其勇、县政府党组成员蔡晓斌带领当地乡镇领导到场指导救援善后工作;三明市公安局副局长涂忠阳带领交警支队政委罗绍华、副支队长李胜汉等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张天景也带队从福州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现场勘查、救援工作结束后,于17时10分许撤除事故现场,并恢复交通。

2.善后处理情况

经多方协调,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先行支付死者丧葬费11.4万元,并于次日往尤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存入押金5万元。在当地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的齐心努力下,对死者家庭司法救助10万元,社会捐款救助共30万余元,尤溪县民政局为死者卓昌友未成年子女卓隆杰、卓依婷申办孤儿证(孤儿补助每人每月900元)。死者卓昌友、谢仙玉的未成年子女卓隆杰、卓依婷目前由其姑姑卓月明负责监护,死者卓昌友智障的母亲陈秀珍由其弟弟卓昌军赡养。10月8日死者遗体均已火化,善后工作进展顺利,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3.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经评估,本起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调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处置妥当。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当事人谢仙玉驾驶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经路中有施划单黄实线的左转弯事故路段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靠道路右侧车道行驶,而是跨过路中单实线行驶,在遇对向车道上相向而来的重型货车时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以致在对向车道内与该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张德芳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经限速60km/h的左转弯事故路段,超速行驶且超过规定时速的10%-15%(即66km/h-69km/h),其未按操作规范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做到防御性驾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尤溪县西滨正茂砂场未对其名下货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其名下货车驾驶员张德芳(系肇事驾驶员和肇事车辆共同车主)的学习教育有缺漏。

(三)事故性质

经研究,调查组认定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谢仙玉,系闽GSK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德芳,系闽G637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尤溪县公安交警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理。

3.尤溪县西滨正茂砂场,未对其名下货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议由尤溪县交通运输局督促整改。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做好各项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工作。尤溪交警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开展好农村货运、货车交通违法等专项整治工作,强化路面管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各基层派出所要充分发挥派出所属地作用,开展好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切实强化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尤溪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主体的源头监管,督促其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运输安全。

(三)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尤溪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驾驶员、车主、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在全县营造“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浓厚氛围。

附件:《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尤溪县“10·4”较大道路运输

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12月20日

02

惠安县涂寨镇“5·2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5·2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19年9月)

  2019年5月26日13时许,在惠安县涂寨镇新塘后万佳利汽修厂路段,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先后与三辆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及闽C98RZ9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二轮电动车骑乘人员3人死亡、1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市领导的要求,本起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总工会等部门以及惠安县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系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北路,成立于1989年8月2日,负责人为陈靖雄,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普通货物运输、城市城乡公共交通、渣土运输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01000001-07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共有营运车辆101部。

  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设立了专门的监控室,配备了4名专职监控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对公司101部营运车辆的监控管理。现有的监控人员都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的前几分钟,针对驾驶员陈华的两次超速行为,公司当班监控员都能及时发出语音信息对其进行提示、纠正。今年1—5月份,该公司监控平台共监控到超速行为3起,公司分别对涉事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个别线路存在由2个分公司共同集约化经营的情况,制定下发《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营运驾驶员聘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泉运人劳〔2018〕252号),要求驾驶员按照“谁聘用、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单位实施管理。经聘用单位同意,可在集团内部跨单位共享,并由借、聘双方书面约定安全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责任。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陈华,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福州市晋安区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1995年12月18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8日,具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经查,陈华由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客运第一分公司聘用,2019年1月至今借调到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2018年9月,陈华因驾驶车辆过程中使用手机的交通违法行为受过交警部门的处罚。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陈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胡概南,无牌号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男,1942年4月13日出生,惠安县涂寨镇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检测,事故发生时胡概南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陈明花,无牌号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惠安县紫山镇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陈明花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三)车辆基本情况

  1.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惠泉北路,承包人:郑建山,车辆型号:宇通牌ZK6758HN2Y,核载27人,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经查,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载人数为26人。

  2.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胡概南,车辆品牌:立马牌,车架号码:050521302080840,电机号:CJE071302055073,未投保。经查,该车主要构造、技术参数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及机动车的定义。

  3.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陈明花,车辆品牌:爱玛牌,车架号码:160221554003625,电机号:JYXG109508002593,未投保。经查,该车主要构造、技术参数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及机动车的定义。

  4.闽C98RZ9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蔡惠扬,厂牌型号:五菱牌WLQ5029XXYPY,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5.无牌二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蔡惠扬,车辆品牌:绿佳,车架号码:098821409404667,电机号:60V1000WMZ140912791,未投保。经查,该车主要构造、技术参数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及机动车的定义。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闽方车检〔2019〕第05166号)证明,事故时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良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报告(闽方司鉴〔2019〕车速鉴第05025号)证明,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临发时(碰撞前约30米)的行驶速度为67~70 km/h。

  2.胡概南、陈明花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制动及转向性能均正常。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惠安县涂寨镇新塘后万佳利汽修厂(S312线14km+950m)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中心设置水泥墩护栏隔离,护栏中设有590cm宽的缺口,双向六条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有花圃隔离,S312线道路为干燥平直水泥路面,事发地往东1.3km处设有限速60km的限速标志,视线良好。自2012年9月通车至该起事故发生时,S312线13km+300m至17km+650m路段共发生亡人交通事故16起、18人死亡,伤人交通事故124起、145人受伤,车损事故748起。

  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霞交警中队根据S312线13km+300m至17km+650m路段事故发生特点及道路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采取交叉执法、错时高峰勤务巡查等措施,加强对中午、傍晚、双休日等时间段的路面严查严管,严格落实该路段内的惠安县第四中学灯控路口、岩峰灯控路口等复杂路段的早晚高峰时间段执勤制度;同时,结合“五类十项”严重交通违法查处工作,采取定点设卡检查与午间、夜间等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路面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此外,还依据S312线13km+300m至17km+650m路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情况,及时将排查的隐患路段上报大队。

  (六)事发路段交通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情况

  事发路段属于G324线惠安段、X308线交通设施及配套工程(第二标段),建设单位为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工单位为福建省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25日,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福建省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G324线惠安段、X308线交通设施及配套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合同书》,并于当日组织施工,2012年8月10日完工,2012年9月19日通过验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26日12时许,陈华驾驶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惠安县小岞镇发车,沿着S312线驶往泉州客运中心站。13时许,该车由东往西行驶于路右快速车道上,至惠安县涂寨镇新塘后万佳利汽修厂(S312线14km+950m)路段时,遇前方右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花圃缺口驶出自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胡概南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由于路中设置有水泥墩隔离护栏,因此陈华在采取制动的同时往右打方向避让,其驾驶的车辆左前部碰撞胡概南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后,又与行驶在路右最右侧车道上的由陈明花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后载郑紫琪、郑琪涵)发生碰撞。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将陈明花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卷入车底后冲过路右花圃,碰撞停于路右非机动车道上的闽C98RZ9号轻型厢式货车,闽C98RZ9号轻型厢式货车被往前拖带过程中碰撞停于该车右侧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胡概南、陈明花、郑紫琪三人死亡,郑琪涵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019年5月26日13时3分许,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群众和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华报警电话称“在涂寨镇万佳利超市门口,闽CYE083号客车与摩托车碰撞,人伤。”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山霞中队出警处置,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13时18分,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霞交警中队出警人员洪小德、王英杰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安全管控,并组织人员开展施救工作。13时20分,“120”救护人员抵达现场组织伤员抢救。13时25分,一名伤者被送往惠安县医院救治。13时27分,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霞交警中队出警人员洪小德向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称“有人经120救护人员确认已经死亡。”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派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向惠安县政府总值班室、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执勤民警对现场采取单向管制,保护现场,引导车辆从对向车道借道分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施救及现场处置工作。15时30分,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尸体送往惠安县殡仪馆保存,恢复双向交通正常通行。

  接到事故报告后,惠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公安、交通、卫健、应急、交警等相关部门和涂寨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成立“5·26”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组,指挥开展施救工作。随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应急管理局领导陆续赶到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抢救和处置工作。目前,死者善后工作已经稳妥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157.01万元(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60.67万元、善后处理费用92.34万元,固定资产损失价值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陈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行驶中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遇险采取措施不当。

  2.胡概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花圃缺口穿越道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遇险采取措施不当。

  (二)间接原因

  1.郑建山日常对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华管理不到位,未对陈华开展规范性安全培训教育,对陈华的违法驾驶行为未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

  2.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尤其是未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的要求建立小岞至泉州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陈华;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长对陈华进行培训并进行考核。

  3.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霞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上级要求建立明确的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勤务督查和岗点执勤制度,对辖区内的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未安排民警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路段的巡查;对排查出的惠崇公路主干道缺口设置太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是否整改到位未及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4.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山霞交警中队的工作指导不力;作为具体负责惠安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道安办”)日常工作的单位,对县道安办排查出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通报给道路主管部门及时整治后未进行跟踪并督促其落实;在道路主管部门整治完成前未在事故隐患路段前段增设标志设施,加强预警提示。

  5.惠安县运输管理所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纠正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尤其是未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小岞至泉州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的问题。

  6.惠安县涂寨镇道安办对辖区路面交通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路段缺口设置太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状况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能针对事故路段缺口设置太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配合惠安县道安办做好相应的警示措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辖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负责公司所属车辆和借用驾驶员的管理。经查,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尤其是未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小岞至泉州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驾驶员陈华;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长对陈华进行培训并进行考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霞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2〕170号)要求建立明确的路面巡查、勤务督查和岗点执勤等制度,对辖区内的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未安排民警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路段的巡查;对排查出的惠崇公路主干道缺口设置太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是否整改到位未及时进行跟踪,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3.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山霞交警中队的工作指导不力;在具体负责惠安县道安办的日常工作期间,对县道安办排查出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通报给道路主管部门及时整治后未进行跟踪并督促其落实;在道路主管部门整治完成前未在事故隐患路段前段增设标志设施,加强预警提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公安局予以通报批评。

  4.惠安县运输管理所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纠正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尤其是未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小岞至泉州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予以通报批评。

  5.惠安县涂寨镇道安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路面交通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路段缺口设置太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状况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能针对事故路段缺口设置太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配合惠安县道安办做好相应的警示措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辖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道安办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肇事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陈华,男,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行驶中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胡概南,男,无牌号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花圃缺口穿越道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郑建山,男,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承包经营者,拥有车辆的经营权、收益权。经查,郑建山对闽CYE083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华的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陈华开展规范性安全培训与教育,对陈华的违法驾驶行为未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陈靖雄,男,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经查,陈靖雄作为惠安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未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人员建立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温毓伟,男,中共党员,2012年7月至今任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保卫科。经查,温毓伟未及时了解掌握陈华在其聘用单位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对陈华的违法驾驶行为未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对其分管的安全保卫科开展日常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保卫科在日常工作中未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对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水平,男,中共党员,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霞交警中队副股级科员,具体负责辖区道路交通路面巡查管控工作。经查,王水平作为事故当天的值班民警,仅在辖区内定点设卡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开展路面巡查工作,未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路段的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2)林成斌,男,中共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霞交警中队指导员,2017年5月至今主持山霞交警中队全面工作。经查,林成斌主持山霞交警中队工作以来,未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明确的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勤务督查和岗点执勤制度,对辖区内的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未安排民警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路段的巡查;对排查出的惠崇公路主干道缺口设置太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是否整改到位未及时进行跟踪,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3)陈文强,男,中共党员,2012年5月至今任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1月至今分管秩序宣传中队和科技设施中队,负责县道安办、预防办、渣土办相关业务工作。经查,陈文强对县道安办排查出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通报给道路主管部门及时整治后未进行跟踪并督促其落实;在道路主管部门整治完成前未在事故隐患路段前段增设标志设施,加强预警提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4)黄培森,男,中共党员,2012年5月至今任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分管车驾中队,2016年1月至今联系挂钩山霞交警中队。经查,黄培森作为挂钩山霞交警中队的领导,日常对山霞交警中队落实道路交通“三项制度”的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5)陈俊杰,男,中共党员,2015年4月至今任惠安县运输管理所旅客运输管理股股长,实施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经查,陈俊杰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现并纠正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尤其是未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小岞至泉州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6)黄斌阳,男,中共党员,2016年5月至今任惠安县涂寨镇道安办主任,主持镇道安办全面工作。经查,黄斌阳作为惠安县涂寨镇道安办主任,对辖区路面交通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针对事故路段缺口设置太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配合县道安办做好相应的警示措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辖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7)何定斌,男,中共党员,2015年9月至今任惠安县涂寨镇党委副书记,主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查,何定斌督促、组织、领导分管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力,对镇道安办开展辖区路面交通隐患排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路段缺口设置太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状况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借用驾驶员疏于管理、未建立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惠安县交通运输局及其运输管理所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要督促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杜绝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脱离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情况的发生。

  (三)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其山霞交警中队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一是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三项制度”,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加强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二是要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督促指导道路客运企业相应调整动态监控系统设定的行驶速度预警指标,确保客运车辆按规定运行。

  (四)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其山霞交警中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尤其是此次事故路段隔离带及开口设置不合理等交通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该封闭的路口要坚决予以封闭。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会同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辖区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危害程度,对于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要纳入整治计划进行有步骤的改造。惠安县道安办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效督促指导各乡镇道安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成员单位逾期未整改消除排查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情况要及时进行跟踪督促,对于没有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乃至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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