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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大、洋、怪、重”等名称!南平房地产项目命名原则和标准公布
2020-11-10 19:32 闽北日报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开发性质、规模、档次与使用名称相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平市民政局、南平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的通知》




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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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行为。

二、本通知适用于南平市城镇范围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

三、民政部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核定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立项审批前将拟用名称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四、开发项目名称的使用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反映闽北历史文化、人文景观或自然地理特征。


(二)体现规划性质、反映规模特征、含义文明健康、通俗易懂便于识别、兼顾生活习惯。


(三)名实相符,用字准确、简明、规范,符合我国语言习惯,不用生僻字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


(五)不得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项目名称,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按下列规定选择通名:

(一)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所,方可以“广场”作通名;


(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是某一产业占主导地位,功能齐全的建筑群或高层建筑,方可以“中心”作通名;


(三)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或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拥有5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方可以“城”作通名;


(四)新区开发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35%以上,旧城改造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30%以上的住宅区,方可用“花园”或其近义词作通名;


(五)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方可用“山庄”作通名,不靠山的原则不能以“山庄”作通名;


(六)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的高层建筑方可用“大厦”作通名;


(七)选择“小区”、“新村”、“苑”等作通名的,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核准;


(八)不准采用带有不良文化倾向或有损于民族尊严的命名;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建议使用以下组合命名:


(一)地名(含特定简称)+产品名,如:武夷新区云谷小区。


(二)地产简称+所属区位+产品名,如:世茂建瓯云城。


(三)地名+地产简称+产品名,如:武夷山恒大山水城。


(四)地名、地产简称、所属区位、产品系列(建议含南平市地域文化特色优先)等组合。


七、住建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建立项目名称备选库,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体现我市人文景观、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当代价值观和审美观的项目名称,作为今后开发项目名称的选择。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从项目名称备选库中选择名称进行项目立项。如确需自主命名的,拟选用的项目名称应当符合本通知第四点、第五点的规定,同时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

九、新开发或在建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立项备案、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以及进行广告宣传等过程中,必须使用同一个项目名称。凡是在各个办事程序中使用不同名称的,要在整改统一项目名称后,再申办各项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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