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漳州
标题图
通告!漳州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
2021-09-20 10:56 漳州公安

漳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市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随访、医学观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对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的情况不主动报告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了解询问时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导致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或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损毁、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六、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

七、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以及居民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八、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或者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十、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漳州市公安局

2021年9月19日

©2016 新福建 fjdaily.com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闽ICP备09035838号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77公司名称:福建报业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