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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优化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2021-05-07 10:43 新福建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5月7日讯 (记者 李妙珠)为进一步提升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的宜居水平,加强对增设电梯工作的管理,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漳州市住建局联合多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本意见自2021年4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含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和项目总平规划及使用现状进行综合考虑。但对于已经列入近期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该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用钢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余额;财政补贴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等五种方式筹集。在组织实施上,要求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且对此进行公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在使用管理上,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在产权面积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在财政补贴上,按照本意见规定增设电梯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给予资金补贴。除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10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在调解机制上,强化社区居(村)委会一线化解矛盾纠纷职责,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增设电梯全过程业主间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需引导业主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化解业主间增设电梯的相关矛盾。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必须做好维稳工作。

在职责分工上,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及竣工验收备案下放到芗城区、龙文区相应部门办理,两区承接后应及时指派业务骨干进驻中心受理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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