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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法院审结首起适用《民法典》的高空抛物案,物业被判赔!
2021-04-18 06:00 新福建 原创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4月18日讯(记者 田圆 通讯员 海法宣)金属制窗户把手从10楼被扔下,直直砸到人头顶!伤者当场倒地、头破血流,被紧急送医……这是2019年底发生在海沧某小区的一幕。近日,海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本案系海沧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首起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案。

2019年的某个午后,曹某在海沧某小区指定区域晒被子,突然被从天而降的物品砸伤头顶送医。经警方上门核实,高空坠物为窗户把手,是一名十岁儿童林某从公共走廊窗户扔下。

曹某受伤后住院35天,共花费医疗费11767.29元,其中林某家人垫付了1500元。出院后,曹某将林某及其监护人、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林某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植发费用(整容费)等各项损失122521元,后续治疗费待司法鉴定后确定;此外,也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林某及其监护人辩称,愿意赔偿曹某损失,但是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及鉴定结果予以裁决,理由是曹某的诉求中有很多项,如精神损失费、假发费、植发费等都没有依据;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曹某应当提交社保缴交记录以及受伤前的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予以佐证,若无,则应当按农林牧渔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物业公司则辩称,物业管理者最多只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曹某主张的假发费、植发费,并未实际产生,曹某也未证明是其必要需求,因此该诉求不应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案没有存在伤残等级,不应当支持。

海沧法院法官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引发该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及责任形式问题。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高空抛物情形下的物业公司责任并无明确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此种情况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该法官说。

法官表示,本案中,曹某的受伤虽系林某从高空抛下窗户把手所致,但关于窗户把手的来源,林某在民警上门调查时称来自公共走廊的窗台,而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且该陈述是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所作出,因此,林某陈述的可信度较高,可以采信,即可以认定案涉窗户把手在案发前系放置于公共走廊的窗台上,该位置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未及时检查、排查小区公共区域窗户破损的情况,对放置于公共区域窗台上的窗户把手未及时清理,也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安全警示标志、尽到宣传和提醒义务,应认定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致使本案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本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本案损害后果20%的补充责任。

经海沧法院判决,最终,林某监护人赔偿曹某损失16460.42元;物业公司在3592.08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曹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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