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4日10时10分许,郑某富驾驶福安E1XXX号三轮电动车,从社口镇方向左转弯驶入国道104线往潭头镇方向行驶,与王某雄驾驶的从潭头镇方向沿国道104线往福安市区方向直行的闽J3X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郑某富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执勤民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状况,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民警认定当事人郑某富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雄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