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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变化:减少计税品种 明确采集周期
2020-10-20 08:45 厦门网

近日,市建设局正式印发实施《2021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份新的《方案》结合往年信用评价工作经验,进一步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为我市顺利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奠定基础。

根据《方案》,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得分、企业信用监管行为(C类)得分和企业信用监管行为(P类)得分共3个部分组成。其中,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新《方案》对所计算的税种有所调整,只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这几个税种。缴纳税金总额的满分标准值及奖励设置延续去年标准。

企业信用监管行为(C类)分为C1—C4档次,根据不同级别的表彰予以不同程度的加分;企业信用监管行为(P类)分为P1—P6档次,根据不良行为档次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4档次一次;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

此外,《方案》明确了信用监管行为的新一轮信息采集评价周期。各类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采集评价周期范围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范围内的不予记入。企业的参评资质等级以企业在2021年2月28日前获得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系列的最高资质等级确定,企业应及时更新相关资质信息;新引进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应当参与该建筑施工信用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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