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强化林木采伐与林权登记管理衔接,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日前,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优化林权登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将于今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指导意见》优化简化了林权类不动产有关办理流程。在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流程上,对宗地上林木已全部采伐而原林权权利人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审批采伐等原因造成林木灭失的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情形,明确了具体流程,推动此类问题逐步化解。在共有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流程上,对共有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以及部分林权类不动产共有人死亡,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等两类情形进行流程再造,明确了6种情况下可由部分共有人提出登记申请,明确了办理公证继承的、其他共有人不配合办理继承的以及家庭承包、自留山经营均以户为单位,户主死亡农户家庭未消亡的不发生继承等情况下的继承转移登记业务流程,以方便群众办理。
根据《指导意见》,自2024年12月10日起,申请办理新审批皆伐采伐(单宗单本),林地经营期限届满且原林权权利人未继续承包经营的,林权权利人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发包方作为林权注销登记的代理人,并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交给发包方暂时保管。林木采伐后,经乡镇(街道)林业站对林木采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书,及时告知发包方持上述相关材料及时到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上,林权类不动产非处分类和处分类登记业务均可采取委托办理;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兼顾促进集约经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联户林权宗地分户业务;结合林地承包经营到期换证、森林生态银行经营利用等工作,加快林权登记信息不全和不准、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各类其他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稳妥解决。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对于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和原林权登记成果不完善确需开展地籍调查的,不收取调查费用,并逐步推进林权地籍调查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