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型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衍生出大量黑色产业链。其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尤为频发,且案发对象多为中青年群体,多数是因在网上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所致。为此,我们要审慎使用网络,对非法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的行为坚决说“No”!!!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左右,被告人郑某通过网络结识 “铁牛” ,二人商定,由郑某负责在政和为“铁牛”接收、转移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资金,郑某按资金流水的0.6%抽成。之后被告人郑某先后联系被告人江某等五人商议共同为他人接收、转移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具体分工及报酬等事宜。2022年2月10日左右,被告人郑某又陆续和上家介绍的卡主赵某等人联系,一同为郑某等人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经统计,被告人郑某、江某等八人共协助接收违法犯罪所得资金2277537元,其中包含被诈骗款共计903673元。
处理结果
承办检察官仔细阅读案件材料,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郑某、江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通过对共犯认定、前科查询、坦白情况及认罪认罚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某、江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其他人被判处一年至两年八月不等并处罚金。
青年群体作为网络生力军,若是贪图蝇头小利,容易被不法分子引诱成为犯罪帮凶。因此,政和检察在此提醒您:严禁非法出借、出售银行卡,更不可随意帮助他人转移不明资金,否则容易误入犯罪歧途,触发“指尖上的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